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晏晟与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原晏晟。
被执行人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127号3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小店劳人仲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四千八百一十元(含执行费)。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煜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芮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