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丽遂执民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遂商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4657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