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802民初137号
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西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43171577XH。
法定代表人:沈先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浩,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韵,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8日,高中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靖设计院”)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靖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1.8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被告因建盖的房屋没有事先设计施工图,需要按照规定补充已经建盖好的房屋施工图纸,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为被告根据建设好的房屋补充施工图纸并签订了书面的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房屋和要求制作并如期交付了房屋施工图纸,对于原告提供的房屋施工图纸,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30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了交接和确认,被告认可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图纸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尾款1.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时间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设计费总共为2.8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过1万元,尚欠1.8万元是事实。因被告将原告设计好的图纸拿去办理该房屋房产证时,房管部门不予认可,被告曾要求原告重新补作图纸,但原告拒绝,原告没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所以被告才拒绝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8万元。只要图纸通过了房管部门的认可,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该款。
原告曲靖设计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即原告曲靖设计院提交的第1组证据《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各1份,第2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文件确认完成接受明细单》、《欠条》各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通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1月18日,曲靖设计院(设计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曲靖设计院为***已建盖好的宾馆进行项目工程补图设计,设计费为2.8万元,曲靖设计院应向***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施工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向曲靖设计院支付定金1万元,施工图提交后3日内由***支付余款1.8万元,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面积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合同还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责任、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向曲靖设计院支付了设计费1万元。2019年1月30日,曲靖设计院将设计好的《***住宅楼施工图》6套交付给了***,双方确认后在《设计文件确认完成接受明细单》上签字认可。2019年4月2日,***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欠龚程图纸设计费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正,于4月30日前支付壹万伍仟元正,剩余叁仟元待5月30日支付。如图纸有问题,龚程须无条件配合修改。”的《欠条》交由曲靖设计院持有。
另查明,龚程系为***设计图纸的曲靖设计院的设计师,其代表曲靖设计院与***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曲靖设计院拥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的图纸,并经被告确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施工图提交后的3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尾款1.8万元。针对该欠款,原、被告双方重新达成了付款协议,即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支付3000元。被告未按该付款协议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设计尾款1.8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设计图纸不符合房管部门要求,需要重做,待符合房管部门要求后方才支付设计尾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虽有“如图纸有问题,龚程须无条件配合修改”的约定,但双方并未就此进一步说明需图纸无问题后才支付设计尾款,另庭审时,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设计的图纸究竟有何问题,以及房管部门不予登记办证的原因是否仅属于图纸问题,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设计的图纸是否有问题并不构成被告当然拒绝付款的理由,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付款时间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尾款,如原告设计的图纸有问题,被告可根据《欠条》中的约定要求原告进行修改,如原告拒绝,建议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尾款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