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802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43171577XH。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西路**。
负责人:沈先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原,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20)云08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尾款180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日,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三、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申请执行费17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2016年注册的车牌号为云J×××**的货车(品牌型号:长安牌,车辆识别代号:602650)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找到该车辆后再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除此之外,又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今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