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生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81民初1367号
原告:云南生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沈先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43171577XH。
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MY97TXF,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北云社区北云路口,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20岁,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北云社区北云路口。
被告:***,男,40岁,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北云社区北云路口。
被告:***,男,39岁,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北云社区北云路口。
被告:宏融冷链物品(曲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XG2N3H,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西路三元名城200幢1-3层S51KGH,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2020年4月8日受理的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