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3708号
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西路1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43171577XH。
法定代表人:沈先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友,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杨官路汉营走马古镇二期十一栋8号。
法定代表人:王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山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继续诉讼也无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计7130元,由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湘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