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3民初213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上海伟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225号1幢2044室。
法定代表人:庄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伟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勇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游晓欢
书 记 员 姚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