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伟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3民初213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上海伟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225号1幢2044室。

法定代表人:庄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伟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勇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游晓欢

书 记 员 姚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