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689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E2区钢铁世界大道商务楼B座1楼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24011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UX13K。
法定代表人:梁少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准,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3号楼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4045313M。
法定代表人:张愚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准、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以另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9.16元,减半收取计6119.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119.5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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