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被执行人凉山彝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山州昭觉县新城镇新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挖托王明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凉山彝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泉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