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生煜达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金盘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104号之二
原告:**生煜达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执行董事。
被告:季金盘,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崇川区。
被告:**鸿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松,执行董事。
原告**生煜达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季金盘、**鸿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现原告**生煜达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煜达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煜达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保全费836元,合计1756元,由原告**生煜达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