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奋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3110号
原告:宁夏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军,男,项目经理。
被告: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宣益军,公司董事长。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奋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宁夏奋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婷
书记员 王佳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