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益军。
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被执行人赵光明,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