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0105财保35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财保350号

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4N892M。

法定代表人:刘从兆,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EQ21X9K。

法定代表人:曹桂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21568R。

法定代表人:JEROMEKIANG,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83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3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83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4元,由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