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财保63号
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戈庄南村清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4N892M。
法定代表人:刘从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国亮,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青岛国际创新园E栋中建大厦17-2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法定代表人:张景龙。
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5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珍
书 记 员 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