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1141号
原告: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刘从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生,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桂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克平,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艳玲,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兴旺公司)与被告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兴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刘阳生,被告红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克平、翟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兴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红石公司支付工程款235308.93元;2.判令红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5308.9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红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兆兴旺公司为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红石公司为济南和信大厦物业管理人。济南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都公司)为和信大厦建设单位和所有人。2019年8月9日,红石公司因和信大厦封闭母线泡水,电话联系兆兴旺公司济南分公司,兆兴旺公司济南分公司派人前往进行排查后,在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对和信大厦封闭母线进行抢修。和信大厦封闭母线工程于2019年8月20日竣工,兆兴旺公司与红石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进行验收,双方签署了《竣工验收交接证书》,确认工程造价为248816.77元。后经审计和协商,康都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制作《付款审批单》,确定应付款金额为235308.93元。但兆兴旺公司至今未收到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兆兴旺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如上所列之请求。
红石公司辩称:一、兆兴旺公司与康都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涉案封闭母线的安装及维修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兆兴旺公司应当向康都公司主张权利而非红石公司。兆兴旺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载明工程最终价款是经康都公司审计、协商确定的,其明知红石公司不是涉案工程付款义务人,故无权要求红石公司付款。二、红石公司作为和信大厦的物业管理方,受康都公司指派联系兆兴旺公司维修更换母线,双方也仅限于技术上的沟通,从未就工程价款协商过,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应依法驳回兆兴旺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当事人对下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兆兴旺公司提交的《关于济南和信大厦封闭母线维修处理经过情况说明》、竣工验收交接证书;红石公司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红石公司系和信大厦的物业管理人。2019年8月9日,因和信大厦封闭母线泡水无法送电,红石公司电话联系兆兴旺公司进行抢修。兆兴旺公司将和信大厦封闭母线维修完毕。2019年8月22日,兆兴旺公司与红石公司签署《竣工验收交接证书》,载明,和信大厦封闭母线抢修工程竣工日期2019年8月20日;工程造价为248816.77元;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及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可靠。
兆兴旺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制作《关于济南和信大厦封闭母线维修处理经过情况说明》一份,红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桂菊在该情况说明下方书具“经过说明属实”。该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共对大厦维修三次,第一次第二次为大厦一号楼,故障原因:发生短路事故的插接箱一次插头上以及拆换下来的母线上都有很明显的水迹和锈蚀现象,初步怀疑母线通道可能有水往下流。通过询问物业人员及现场观察,原来是施工人员用水泥封堵各楼层母线通道空隙产生的漏水,尤其是水沿着母线进入到母线及插头之间造成锈蚀现象。由于锈蚀原因,母线与触头之间接触电阻变大,从而造成接触面发热、温度过高、烧毁、甚至短路事故。为避免以后少出或不出这样的事故,我们把现场其他插接箱一个个的拆下检查,结果发现大多数插头都有水迹和锈蚀现象,如果不处理的话很可能还有短路及烧毁情况。我公司员工用了两晚上的时间拆换了所有的插接箱的一次插头,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第三次为二号楼四楼夹层漏水造成无法送电,我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更换。综合以上三次维修,维修费用我公司报价为248816.77元,经审计部门审计最后价格为238408.25元”。
另查明,2017年,兆兴旺公司与康都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由兆兴旺公司对和信大厦项目封闭母线生产及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自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暂定工期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25日,实际工期以发包方通知进场施工之日起15日内。工程保修期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规定为1年,从送电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因和信大厦封闭母线泡水损坏,兆兴旺公司对其进行抢修,使其恢复原状,故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
虽然兆兴旺公司与康都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兆兴旺公司对和信大厦项目封闭母线生产及安装工程进行施工,但和信大厦封闭母线泡水并非系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而是因和信大厦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用水泥封堵各楼层母线通道空隙产生漏水;水沿着母线进入到母线及插头之间造成锈蚀现象;由于锈蚀原因,母线与触头之间接触电阻变大,从而造成接触面发热、温度过高、烧毁、甚至短路事故。承揽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当事双方产生约束力。红石公司因和信大厦封闭母线泡水,电话联系兆兴旺公司进行维修。兆兴旺公司根据红石公司的安排对和信大厦封闭母线进行了维修、更换,后双方对维修工程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交接证书》。涉案维修合同从要约、承诺至工程交接验收,均发生于红石公司与兆兴旺公司之间,红石公司辩称其受康都公司的指派联系兆兴旺公司维修更换母线,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兆兴旺公司完成了维修义务,红石公司负有向兆兴旺公司支付相应报酬的义务。
兆兴旺公司与红石公司签署《竣工验收交接证书》确定工程造价为248816.77元,后兆兴旺公司出具《关于济南和信大厦封闭母线维修处理经过情况说明》载明维修费用报价为248816.77元,经审计部门审计最后价格为238408.25元。红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桂菊签字予以确认。现兆兴旺公司要求红石公司支付工程款(维修费)235308.93元,予以支持。红石公司未履行向兆兴旺公司的付款义务,给兆兴旺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兆兴旺公司要求以235308.9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2021年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35308.93元;
二、被告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兆兴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35308.9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4.82元,由被告山东红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