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3民初704号
原告上海萍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兴区元江路。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区恒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薄其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萍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