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211号
原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东十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中路中盛凤凰假日4号楼0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令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