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0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中凤凰假日4号楼0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令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209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进行冻结,对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B××××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8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B××××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阮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