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137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中凤凰假日4号楼0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令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家怀于2021年05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B××××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8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视为自愿放弃冻结的权利,由申请人***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B××××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查封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物权负担行为,否则均为无效;不得实施隐匿、毁损、灭失等其他导致查封物贬值、灭失的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的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申请费8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确定责任后,再决定由何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

人民陪审员  夏 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