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中盛凤凰假日**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XNEJ81。
法定代表人:陈令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砀山县教育局,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城关镇道北路**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3960K。
法定代表人:王钦东,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省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存领
人民陪审员  贾运超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