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履 行 长 期 和 解 协 议 通 知 书
(2019)陕0581执恢218号
广元市天强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双龙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天强建设有限公司与韩城双龙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双龙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元市天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39302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城双龙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