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陕05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广元市天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元市天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当事人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其工程地点为韩城市龙门镇大前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未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少锋
代理审判员 常 黎
代理审判员 李 蕾
书 记 员 丁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