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与某某、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2778号
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神华国能宁夏鸳鸯湖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与被告**、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能宁夏鸳鸯湖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于2020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负担。
审判员 吕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