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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8曹国平与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特丽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787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07883670,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谈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特丽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3842890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特丽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5元,由***负担
审判长包曦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