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907号
原告:江阴亦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021260X6,住所地江阴市世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07883670,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谈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亦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江阴亦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亦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江阴亦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亦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