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682民初5566号
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谈迎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江辉,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纪庄社区17组。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娟,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乾图公司)与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江辉、被告雨润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736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万分之一点二)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计算至2016年6月1日为5051.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如皋雨润影视动画制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如皋雨润广场项目的影视动画设计、制作任务,原告按被告要求设计制作,总计制作费为36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期交付影片,并于2014年11月6日收到被告签字确认的成品交付单。原告委托律师分别于2016年1月6日、2016年5月9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3600元,但未果。
被告雨润公司辩称,原告印象乾图公司没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动画制作,其要求支付制作费的条件尚未成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该部分证据佐证的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5日,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乙方)与被告雨润公司(甲方)签订《如皋雨润影视动画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如皋雨润广场项目的影视动画设计、制作任务,影片类型为项目宣传片,画面精度1080P,影片时长为300秒,影片总计368000元。项目制作周期为40日,图纸交付齐全,分镜脚本确认后15日完成模型搭建及镜头预演工作;镜头预演交付后,甲方于5日内确认模型及镜头推演并书面回复;模型及镜头推演确认后20日内完成画面渲染及影片后期输出,完成稿于2014年5月25日交付。送交方式为光盘发送,交货地点: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在乙方提交制作成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工作进行审核。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审核通过。除非双方另有特别书面约定,甲方付清费用或签署成品交付确认单即表明其承认乙方所制作的产品已经如约完成。本项目总金额为368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乙方项目总金额50%的预付款,计:184000元,提交初剪样片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额30%的过程款,计110400元,余下20%款项在项目验收、确认后支付,计:73600元。乙方按合同及甲方要求在3日内为甲方开具并交付江苏省增值税发票。合同生效后依据以上进度付款,甲方在收到票据后7日内予以付款。乙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后,按照送达方式交付去标成稿。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雨润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支付预付款184000元,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即开始制作影片,被告雨润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再次支付110400元过程款。2014年11月6日,被告雨润公司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德亮签署了“印象乾图-如皋雨润广场-成品交付单”,该交付单载明以将5分钟的影视动画以邮件形式发送到2463223049@qq.com的邮箱(该电子邮箱为被告雨润公司员工袁娟所有),同时注明:“客户代表人签署成品确认单及代表项目内容已全部验收合格。制作内容已如数交付”。此后,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依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告雨润公司开具最后736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雨润公司以影片制作价格过高,于次日拒收了该增值税发票。
2016年1月6日,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委托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丽霞向被告雨润公司寄送了律师函一份,明确要求被告雨润公司在收到该函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印象乾图公司支付余款73600元,如逾期付款,自收到本函第四日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印象乾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5月10日,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再次委托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给被告雨润公司寄送了律师函一份,再次明确要求被告雨润公司自收到该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余款73600元,明确经催告后,如仍未能按该函要求付款,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被告雨润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该函。
另查,2014年3月,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与被告雨润公司另签订了《家配图制作合同》,约定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为被告雨润公司制作平面家配图11张,总价8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依约制作了平面家配图11张,被告雨润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支付了8800元。2014年4月,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与被告雨润公司另签订了《如皋雨润效果图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为被告雨润公司制作雨润广场项目的区域鸟瞰图2张(30000元)及人视点透视图3张(9000元)。后,被告雨润公司实际要求制作了区域鸟瞰图1张、人视点透视图3张,合计价款24000元。被告雨润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支付了该2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印象乾图公司提供的《如皋雨润影视动画制作合同》
本案主要争议的事实为原告印象乾图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雨润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标准的影片?就该争议事实,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以提交的影片交付确认单为证,被告雨润公司予以否认,认为签署影片交付确认单的工作人员李德亮系雨润集团公司的员工,非被告雨润公司的员工,其公司确实收到了影片VCR,但系样稿,并非最终的定稿。本院认定认为,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雨润公司支付过程款110400元的前提是原告印象乾图公司提交初剪样片,现被告雨润公司已经支付了过程款110400元,即已表明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已经提交过了初剪样片,被告雨润公司辩称2014年11月6日收到的影片VCR系初稿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收到该VCR后未向原告印象乾图公司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原告印象乾图公司于该日交付的影片VCR系最终的定稿,视为已经向被告雨润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标准的影片。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如皋雨润影视动画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已依据该合同约定制作完成了影片制作工作并向被告雨润公司交付了制作成果,被告雨润公司理应支付制作费用,对原告印象乾图公司要求被告雨润公司支付制作费用73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印象乾图公司要求被告雨润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二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雨润公司应在收到票据(双方于庭审中一致确认票据即为增值税发票)后7日内予以付款,被告雨润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以影片价格过高拒收了原告印象乾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拒收没有合理理由,故其公司应在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该款,其未支付确给原告印象乾图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应承担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二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费7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二计算)。
如果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76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审 判 长  崔小兰
人民陪审员  严建平
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