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726号
申请人: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谈迎光。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海波。
申请人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