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8475.15元,支付违约金(以602527.6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及以185947.5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思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129.10元,将其中10284.75元转为本案执行费,剩余490844.3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毅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何诘弥,
书记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