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1民初13237号
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乾图公司)与被告江阴奕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奕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商夏、高扬,被告奕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郑茹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奕浩公司在未完成喷淋头安装的情况下,组织进行消防验收,导致水淋、水淹展馆,对乾图公司造成的损失,奕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江南水务组织乾图公司、奕浩公司等进行多次协商,并由双方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22日测量后形成了书面的工程量确认表,该工程量确认表可以作为乾图公司修复工程量的依据。鉴定人依据工程量确认表鉴定得出的可以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34173.71元,本院予以认可。经鉴定人现场勘查,乾图公司并未按工程量确认表中的防火漆施工,故木基层防火漆的费用16679.06元应在损失中予以扣除。江南水务向乾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已包含利润7073元、税金11962元、规费6519元,故乾图公司向奕浩公司主张的损失中不应重复计算,上述三部分费用共计25554元应予以扣除,但乾图公司在修复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20509元属于成本支出,应由奕浩公司承担。江南水务在催告函中要求乾图公司不得再次使用任何现场泡水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故乾图公司使用新的轻钢龙骨及管线符合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奕浩公司认为更换下来的轻钢龙骨及管线有残值部分,可以向乾图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关于泡水材料费、工人工具损失,因事故发生后乾图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和对泡水材料、工人工具进行清点交予奕浩公司确认,现奕浩公司不认可,本院无法确认泡水材料、工人工具的事实和数量,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损失,乾图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可供考量的依据,其主张该部分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次事故自****年**月**日出生,至2017年2月13日乾图公司才将受损现场拆除,即使事故双方对赔偿损失的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乾图公司仍可以邀请公证机关或第三方到场鉴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施工。本院酌定对2017年2月13日至3月22日期间的延期利息损失由奕浩公司承担,金额为2260813×6%÷365×38=14122元,其余延期付款利息损失由乾图公司自行承担。综上,奕浩公司应赔偿乾图公司财产损失为134173.71-25554-16679.06+14122=106062.65元,对乾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江南水务与乾图公司签订《江南水务企业展馆布展及相关服务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乾图公司负责江南水务展馆布展及相关服务,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施工管理、设备供货及安装、培训、系统预调试和调试、交付使用及完成。还包括(但不限于)监理(特指承包方自己派人进行的工程监理)和工程服务、劳动力的提供、材料、设备、零备件、附件、施工设备、施工用品和供应、临时材料、结构和设施、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卸货和设备进出现场)和贮存。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项目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第三日起计,工期:90日历天。合同总价4521626元。整个项目分为文化展厅(西展厅)和业务展厅(东展厅)。
奕浩公司承建了江南水务大厦的消防工程,2016年12月27日,奕浩公司组织对大厦进行消防调试,由于奕浩公司没有将一楼大厦消防喷头安装完成即调试,在没有通知乾图公司的情况下,导致水管喷水,西展厅设施、墙面等被高压水冲击淋水,地面淹水10公分左右,造成西展厅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奕浩公司、乾图公司、江南水务、江苏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进行协商均未有结果。2017年2月13日,乾图公司将受损工程予以拆除,当天,乾图公司委托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奕浩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奕浩公司赔偿损失314026.78元,并告知奕浩公司将于2017年2月14日9:00开始将拆除上述全部受损工程,如奕浩公司认为拆除物有残值,请派员到现场与乾图公司衔接拆除物清运事宜,否则,乾图公司将对拆除物作垃圾物处理。奕浩公司于14日中午11:13左右收到乾图公司律师函,遂即回函给乾图公司,对乾图公司在未通知奕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受损工程的行为以及修复方案、损失金额均不予认可。
2017年2月10日,江南水务向乾图公司发送催告函一份,要求乾图公司接函后立即对西展厅被冲毁现场进行清理,并重新对该展厅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履行合同义务。在重新施工过程中,乾图公司应当对施工保质保量,不得再次使用任何现场泡水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否则将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7年3月22日,乾图公司将受损工程修复之后,通知奕浩公司到场确认工程量,奕浩公司的曹某与乾图公司的高扬对修复工程量的面积进行了测量,确定了工程数量,并形成了书面的工程量确认单。2017年5月10日,江南水务对乾图公司的上述工程进行初步验收,2017年6月14日,江南水务向乾图公司支付了2260813元工程款。后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乾图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乾图公司同意以2017年3月22日由双方员工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的造价作为损失的依据,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智汇公司)对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涉案工程的有关资料等进行司法鉴定。智汇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关于江南水务局装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报告》,载明:1、经鉴定人鉴定,本项目可以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34173.71元,其中装饰工程111507.79元、安装工程22665.92元;2、需要法院认定的争议造价有47105元,其中泡水材料费24945元、工人工具7160元、误工费15000元。鉴定报告出具后,奕浩公司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通知鉴定人郭某庭接受质询,郭庆陈述鉴定报告是依据双方确定的工程量上的项目清单进行鉴定,并非依据实地查看的情况出具报告,材料价格是依据市场价格按全新的材料价格计算,鉴定结果中包含了税金、规费等利润,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确定。庭审结束后,郭庆、乾图公司、奕浩公司一同至第三方现场查看,智汇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江南水务局装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载明:1、本工程项目对可以二次利用的材料进行测算:轻钢龙骨按50%计价,管线可以全部利用,以上二项共计21386.6元;2、本工程项目利润、管理费、税金、规费为46063.23元;3、在现场的确没看到木基层刷防火漆,本工程项目木基层防火漆16679.06元,以上三项合计为84128.89元。2018年7月23日,智汇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江南水务局装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载明:关于本工程项目的利润、管理费、税金、规费金额数据:1、本工程项目利润为7073元(取人工、管理费基数的15%);2、管理费20509元(取人工基数的43%);3、税金11962元(工程总价的11%);4、规费、措施项目等6519元(按江苏省造价文件计取)。以上合计为46063元。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通知证人曹某到庭陈述情况:事故当天是消防验收,因乾图公司施工未完成,门是锁掉的,他们也没有检查到西展厅缺少了消防喷头。后来淋水后,他们也没有及时联系到乾图公司来关水。乾图公司将工程做好之后,通知他公司去现场测量。他和高扬一起拉了卷尺对确认单上每个项目的面积进行了测量,但是具体的工序需要做几遍,都是高扬自己说的,他也不清楚。
乾图公司向本院陈述:拆除的轻钢龙骨及管线因江南水务通知他公司不得再次使用,且轻钢龙骨经高压水冲刷变形不可恢复,已无法使用亦不具备任何价值,管线泡水也存在安全隐患,故他公司依据江南水务清理现场的要求,将拆除的材料全部作为垃圾清运,在清运垃圾前后因无法联系到奕浩公司,奕浩公司提出异议不应被支持。对利润、管理费、税金、规费等是依据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包含上述几项费用,不应扣除。对防火漆费用予以认可,同意予以扣除。工人工具、泡水材料只有照片证明损失,误工费是整个工程延迟交付窝工的工资,延期付款利息以江南水务支付尾款费用2260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项目应于2017年1月21日完工付款,但江南水务实际付款日期为2017年6月14日,延迟109天,故延期付款利息为2260813×6%÷365×109=40508.8元。
奕浩公司向本院陈述:2017年3月22日由双方员工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不应作为乾图公司损失的依据,他公司员工签字仅是对工程量进度的确认,而不是对损失的确认。本次鉴定就是对工程浸水后修复价值进行鉴定,并不是对新的工程进行估价,对于修复来说,应该对可以利用的材料再次利用,对轻钢龙骨及管线的残值费用应从损失中予以扣除,如不扣除,乾图公司也应将更换下来的龙骨及管线交与他公司,由他公司自行处理。利润、管理费、税金、规费等本就不应当评估在本次鉴定中,这些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应予以扣除。
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损失总价计算表、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投标文件、律师函、回函、催告函、邮寄凭证、工程量确认表、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单位初步验收证明书、网银电子回单、证人证言、鉴定报告、补充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一、江阴奕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6062.65元。
二、驳回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元(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2元,由江阴奕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林
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
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
法官 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