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2691号
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谈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晔,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印象乾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