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66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冯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61087342T。
法定代表人:李路通,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579J。
法定代表人:代东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4751089D。
负责人:占春到。
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和善项目部。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王陶乡松罗村和善煤矿。
负责人:石锦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和善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66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和善项目部名下的银行账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和善项目部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志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楚月
书 记 员 戴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