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14号
申请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路通,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并已对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的房产(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晓倩
书 记 员 侯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