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保14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新华路交叉口泰一尚城2号楼16层。
被执行人吉林省润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与大马路交汇处金都广场幢1118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7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润强经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50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