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5民初2734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长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349392297J。
法定代表人:罗永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新华路交叉口泰一尚成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610873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长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驻马店市长久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抛丸除锈机器、喷涂流水线等东车间所有设备、厂区公路上的燃气设备。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长久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驻马店市长久门业有限公司内的抛丸除锈机器、喷涂流水线等东车间所有设备;厂区公路上的燃气设备;
二、查封期间为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
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