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5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东风东路东1幢东1单元8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9722873N。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朝,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波,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天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且未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河南天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