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22民初82号
原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塘新村57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1394645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被告: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新城区尧舜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18486499。
诉讼代表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2022年2月25日原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毅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