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4643号之二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居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潭镇远洋桃花岛三期四季锦寓A座601室,最新年报地址:屯溪区上塘新村57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王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288元,减半收取为3144元,保全费2183元,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胡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熊星
书 记 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