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3号
申请执行人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育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