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06民初16127号
原告广州市时代胜誉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时代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建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石文,被告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时代公司、华建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上述终止协议签订后,华建公司并未按该协议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时代公司。华建公司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抗辩资金占用费用(利息)不予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时代公司、华建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确定南沙区××期项目合作中,华建公司及项目公司其他投资股东同意将项目公司以现状条件、通过转让及公开招拍挂方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100%。其中华建公司及广晟公司同意将持有49%转让给时代公司,时代公司支付公开招拍挂结果价,有效期3个月,时代公司支付诚意金3000万元等条款。2015年10月30日,时代公司转付华建公司诚意金3000万元。
2016年5月3日,时代公司向华建公司发函明确由于涉案地块处于不准建设居住类房屋,无法实现商品房开发目的,要求退还诚意金。2017年3月31日,时代公司、华建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终止上述合作备忘录,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华建公司收取诚意金将于2017年4月30日前无息退还给时代公司,收取款项后,双方在该备忘录履行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双方互不追究。但上述协议签订后,华建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诉。
另查:华建公司提供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确定合作标的状况。
被告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市时代胜誉投资有限公司款项3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3000万元计,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50元,由被告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
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
书 记 员 郑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