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清申184号
申请人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广州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苏喜平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书记员 冯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