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胜誉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2568号
上诉人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时代胜誉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时代胜誉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6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华建公司向时代胜誉公司无息支付3000万本金。2.上诉费由时代胜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中,规定了华建公司向时代胜誉公司无息支付3000万诚意金本金,其中并未约定任何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华建公司支付利息没有合同依据。
时代胜誉公司辩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依法驳回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华建公司关于无利息支付三千万诚意金的意见,没有依据。
时代胜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建公司立即向时代胜誉公司退还诚意金3000万元;2.判令华建公司向时代胜誉公司支付因逾期退还诚意金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资金占用费为250273元);3.请求华建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6日,时代胜誉公司、华建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确定南沙区万国园19期项目合作中,华建公司及项目公司其他投资股东同意将项目公司以现状条件、通过转让及公开招拍挂方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100%。其中华建公司及广晟公司同意将持有49%转让给时代胜誉公司,时代胜誉公司支付公开招拍挂结果价,有效期3个月,时代胜誉公司支付诚意金3000万元等条款。2015年10月30日,时代胜誉公司转付华建公司诚意金3000万元。 2016年5月3日,时代胜誉公司向华建公司发函明确由于涉案地块处于不准建设居住类房屋,无法实现商品房开发目的,要求退还诚意金。2017年3月31日,时代胜誉公司、华建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终止上述合作备忘录,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华建公司收取诚意金将于2017年4月30日前无息退还给时代胜誉公司,收取款项后,双方在该备忘录履行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双方互不追究。但上述协议签订后,华建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诉。 另查:华建公司提供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确定合作标的状况。
原审法院认为:时代胜誉公司、华建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上述终止协议签订后,华建公司并未按该协议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时代胜誉公司。华建公司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抗辩资金占用费用(利息)不予支付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1日判决: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广州市时代胜誉投资有限公司款项3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3000万元计,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案件受理费193050元,由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华建公司应否向时代胜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终止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己作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终止协议》约定,华建公司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收取的诚意金3000万元无息退还给时代胜誉公司。现华建公司未按约定时间退还上述诚意金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时代胜誉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参照上述规定,原审法院根据华建公司的诉请,判决华建公司向时代胜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3000万元计,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7元,由上诉人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佑平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汤 瑞
书记员  胡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