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4635号之一
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84号厂房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7CPX8K。
法定代表人:吕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晴,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81、8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6492T。
法定代表人:庄志民。
被告:庄英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8320H。
法定代表人:李爱东。
被告: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0-5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9283849E。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四被告已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2.63元、财产保全费1431.31元,合计340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简贤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