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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贵绪、王淑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女,200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信某,男,201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广州信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5号楼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5193995A。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68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信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