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7民初116号
原告:广西百色华南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那毕村第一组村民富邦广场一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靖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冠霖,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木铎,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城北二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文,经理。
被告: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江滨路幸福港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罗长兰,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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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凌云第二分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凌云县泗城镇体育公园北侧。
负责人:黄晓青。
被告:凌云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广西百色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388号。
法定代表人:邓宝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宽,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百色华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凌云第二分公司、凌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原告广西百色华南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百色华南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广西百色华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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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成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