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徐朝相、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民初911号
原告:徐朝相,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二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084XQ。
法定代表人:谭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女,1969年7月2日出生,壮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第三人:罗燕,女,1969年7月2日出生,壮族,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徐朝相与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罗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徐朝向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朝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朝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6元,由徐朝向负担。
审 判 员 班桂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秀梅
书 记 员 黄俊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