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豫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金龙路8号****首府6号楼1单元十六层1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925T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城北二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084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豫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豫虹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百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豫虹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0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595.23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西豫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595.23元及支付利息9345元(利息按约定3.85%利率从2020年10月13日暂计至2022年10月8日);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费1205元,以上共计款项135665.23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1754元。
经本院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经查,申请执行人广西豫虹公司已在(2021)桂1026执保300号中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137089.09元。2022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公司名下账户内款项137089.09元(案款为135335.09元、执行费1754元)。2022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广西豫虹公司向本院表示自愿放弃330.14元利息,申请领取案款135335.09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桂10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283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