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 委托代理人韦德彬,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30629573L,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办公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084XQ,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42054390H,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桂1046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2022)桂10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1、由被执行人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27833.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执行人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039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1067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账户4500********_1内尚有存款,故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桂1026执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账户内的存款838511.85元;2022年11月2日,被执行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动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申请执行人***827833.85元; 2022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2)桂1026执2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划扣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账户4500********_1内存款46560.96元至本院账户;2022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入本院账户6039元;2022年12月9日,本院通过银行退还6039元至被执行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账户。至此,本案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298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