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县。
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泗城镇体育公司北侧。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百色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