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2民初3045号
原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084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市国有平果林场,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兴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3MB013414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平果市国有平果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9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64元,由原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