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民初83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弟弟),男,1979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城北二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084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办公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3062957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民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邹 卫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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